5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由市第七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分总则、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八章六十七条,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其相互关系,有利于实现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良性互动。
近年来,全市物业投诉纠纷件进一步增长,业主大会面临组建难、决策难、执行难,物业收费分歧大以及停车难等问题突出。《条例》坚持加强政府监管,推进小区业主自治,兼顾多方利益主体的原则,聚焦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主要现实问题,并一一细化明确,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提供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将有效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对我市创城有着积极推动作用。